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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户失窃 物业公司管理疏漏应担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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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小区住户失窃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担责

何女士夫妇是湘阴县精密现代城小区的业主。2010年7月21日,何女士向湘阴精密物业公司缴纳了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费609元。2010年7月27日上午,怀孕的何女士出现分娩前兆,家人连忙将其送往湘阴县康复医院分娩。下午7时许何女士的父亲回家取东西时,发现家中大门敞开,挂在客厅的液晶电视不见踪影,房间里的衣服等物什翻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何父马上意识到:“家中很可能被盗了”,于是立即报警,湘阴县公安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由于现场留下的线索有限,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

另据调查了解,案发前精密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精密现代城小区15栋至21栋之间靠西边围墙有一段缺口(案发后已修复),公司保安也未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在与精密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何女士夫妇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女士依约按时向精密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是精密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围墙有损坏时,既没有派人及时修复也没有派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没有进行适当的管理,门岗值勤形同虚设,其工作存在重大疏漏,对何女士家中财物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作出前述判决。

律师分析:物业公司应对用户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防范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之一,也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精密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围墙有损坏时,既没有派人及时修复也没有派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行为违法了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