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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无法履行 购地款退还成难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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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转让土地无法履行

2012年9月30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达成协议,被告将自己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的5亩土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每亩20万元,共计100万元,后因项目还需改电、修路等后期投入,原告实际共支付90万元。2014年,原告得知被告无权私自转让土地,项目土地也无法分割,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再次商量,于2014年7月3日达成了还款协议,转让土地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将受让的5亩土地退还给被告,被告将90万元购地款退还给原告。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0万元,余7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即2014年10月3日还清)”。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偿还25万元,下余45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请被告返还45万元欠款,并要求自2014年10月04日起支付逾期欠款利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款未还应及时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支付欠款,应承担自2014年10月04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闫某某返还欠原告刘某某购地款45万元,并自2014年10月0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律师说法:购地款退还成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因此被告闫某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返还购地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