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 拍卖公司将藏品遗失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案情简介:委托拍卖
2013年8月23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拍卖有限公司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一组钱币委托被告进行拍卖,该组钱币包含澳门回归10周年10元、20元各35张连体钞一套及收藏证书一张,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00周年纪念币30张连体钞一套,1996年1元人民币5000元。合同第9条约定: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商解决。遗失的,拍卖人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予委托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拍卖物交付被告,但被告却将原告交付的上述拍卖物中的澳门回归10周年10元、20元各35张连体钞一套及收藏证书一张、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00周年纪念币30张连体钞一套遗失。其余未遗失的1996年1元人民币5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从被告处取回,该钱币原告购买时的价格为6000元。因求偿未果,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遗失拍卖物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拍卖有限公司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交付的拍卖物中的澳门回归10周年10元、20元各35张连体钞一套和收藏证书一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00周年纪念币30张连体钞一套遗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依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拍卖物保留价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合同所约定的保留价38万元是原告所交付的所有拍卖物的整体价格,而原告已取回其中的1996年1元人民币5000元,故现原告按该组钱币购买时的价格扣除6000元后,要求被告赔偿其拍卖物遗失的损失37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拍卖公司将藏品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赵某委托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将一组钱币进行拍卖,并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委托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将委托人赵某交付的钱币部分丢失,其行为存在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赵某有权向受托人某拍卖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