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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内幕消息交易避损被罚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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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内幕消息交易避损被罚

据新浪网报道,证监会近日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涉及ST宜纸。在该案中,黄某涛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宜纸)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丁枢与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枢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ST宜纸”38500股,避损金额约13.6万元。丁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丁枢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约13.6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第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三即为内幕交易行为,具体指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有以下几种: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的情形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者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在与单位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中,应注意以下情况。首先,以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其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再次,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内幕交易的,或者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内幕交易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最后,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