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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信披违规遭调查 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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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信披违规遭调查

据新浪网报道,日前,刚刚发布了半年度预亏公告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000892.SZ)再发两则公告:公司于7月17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因控股股东质押给中信证券(17.520,-0.09, -0.51%)的公司股票触及平仓线,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7月18日开市起停牌。

据悉,欢瑞世纪旗下有李易峰、杨紫等当红明星,去年11月8日借壳星美联合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继而成功上市。仅半年多的时间,就接连发生业绩变脸、涉嫌信披违规、质押爆仓等种种问题。

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是公司的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同样。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的合规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合规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违规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