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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高管离婚拆分股权 离婚时股权应当怎样分割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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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高管离婚拆分股权

据中国经济网讯,6月22日晚间, 赢时胜的一则公告一时轰动网络,公告称,高管离婚将2783万股分割给前妻,其持股降至5%以下。

公告内容显示,赢时胜高管鄢建兵先生(持有公司8.10%的股份)与黄熠女士因离婚财产分割,于2017年6月22日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鄢建兵将27,836,150股(占总股本的3.75%)公司股份过户给黄熠。权益变动后,鄢建兵持有公司股份32,336,150股,占总股本的4.3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不过,根据公告内容,黄熠通过离婚析产取得的赢时胜股份要遵守2017 年 10 月 10 日前不减持的承诺;在鄢建兵担任赢时胜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鄢建兵离职的,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离职 18 个月内转让金额不超过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50%等多项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在2017年10月10日后,如果鄢建兵不离职的话,黄熠和鄢建兵可以减持不超过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果鄢建兵离职的话,黄熠和鄢建兵则可以在18 个月内转让金额不超过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50%(需遵守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规定).

而在未分割持股之前,赢时胜高管鄢建兵先生持有公司8.10%,本应遵守证监会于5月27日出台的大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减持新规,其中一条就是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时,减持需要提前15天披露。而在分割股份之后,双方的持股份额都在5%以下,不再遵守相关规定了。

市场人士指出,持股降到5%以下后,能避开监管限制,可以灵活减持,甚至随意减持,减持方式、时间等有更多选择,获利空间也会增加。

离婚时股权应当怎样分割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对其股权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关系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可见,法律关系身份的明确对于股权问题的处理是多么的重要。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