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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咋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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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15年9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王某要求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问股东王某如何保护好自身权利?

  【律师说法】

  媒体采访了广东郑律师、陈助理,他们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发起人是否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由于设立公司事务的筹备很容易耽搁时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中,对公开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是有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15年9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这已经违反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发起人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开或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直接承担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分析认为: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开或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公司发起人要承担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因此股东王某可以要求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