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签订合同后去世,继承人可以不履行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0
案情简介:产权人签订合同后去世,继承人可以不履行吗
宋某由于儿子婚期将至须购买婚房,遂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挂牌出售,后与王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为50万元。合同签署后王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项,但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宋某车祸离世。王某无奈联系宋某之子,协商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但双方就款项达成一致,其子拒绝出售该房屋。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与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
合议庭意见: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宋X有义务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判决宋某之子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说法:继续履行合同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里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未完成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宋某与王某均由约束力,该合同并不会因为宋某的去世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购房人的王某有义务支付房款,而作为产权人的宋某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因此宋某去世后,其子不能仅仅继承宋某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还必须要继承宋某未完成的协助过户和交房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宋某之子拒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作为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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