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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债务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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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规避债务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2月,张某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向庄某借款90万元。至约定还款期限,张某表示无能力归还该借款。2016年1月,庄某得知张某位于该市市区的一套商品房以20万元价格售于陈某,经了解该商品房市场价格为85万元且已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庄某无奈再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曹张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80万元。

合议庭意见: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审查的过程中从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处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约为8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转让的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律师说法: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购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可见,债务人若低价转移财产,交易可判无效。

根据本案中,房产的市场价为80万,实际转让价格只有20万,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协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