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在已售房屋中设置灵堂 买方调解未成请求解除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0
案例简介:卖方在已售房屋中设置灵堂,买方请求解除合同
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甲方并收取甲方3.8万元定金,约定甲方支付全款后,交付房屋。后乙因突发疾病死亡,乙的近亲属便在该的房屋内给乙操办了丧事,设置死者遗像和花圈供亲友悼念。甲对此不满,多次调解未成,于是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操办丧事未违反法律,但以社会常理可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死亡,两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系争房屋的同时,依法承继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常理而言,购买房屋乃生活中的大事,任何人都希望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屋。虽然两被告在已出售但尚未实际交付的房屋中操办丧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系争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但按照我国的民间习俗,被告的行为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原告不愿再购买系争房屋可为社会常理所接受。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可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社会风俗是法官判定案件的依据之一
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当地风俗以及当地的风俗到底是怎样的,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而通过法官自由裁量,往往有可能涉及公平和合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通过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等综合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虽然不同的地域风俗均不相同,但是人们对于房屋内出现死亡以及因死亡而产生的恐惧并因此而产生忌讳,这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本案的被告乙方的近亲属在他处另有两套房屋,也具有在他处办理丧事的条件。
办理丧事的行为虽然没有对房屋带来物理上的改变,但是客观上对该房屋的出售价格产生影响,也会给买方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影响。而且,买方拒绝接受诉争房屋的行为,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通常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