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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是否应随房屋过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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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房屋出售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原告王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222.1平方米)过户手续;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旗房产出售给原告,约定房屋价款200,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1月9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故诉至法院。被告郭云举辩称,房屋买卖时双方没有协商土地使用权事宜,被告同意协助办理已卖房屋所占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所卖房屋实际所有人为郭丽萍。

法院判决:双方未约定土地使用权,归谁有看举证

经审理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本案中,原告是买受人,被告是出卖方,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地号05588(222.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整体过户给原告,因双方协议房屋买卖时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被告也未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双方协商买卖房屋时地号05588的土地除了原、被告协商买卖的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外已盖有独立的房屋,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地号0558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归原告,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郭云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证据及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房屋出售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是否应随房屋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致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此时房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造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可能性有:1、原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了禁止买卖该房产;2、合同签订未表达当事方的真实意愿;3、合同存在明显不平等条约;4、卖方还未取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5、政策限制买卖的。上述案例中,买家通过购买房屋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仅限于129平米购买的房屋范围之内,222平其他的土地,在双方并没有约定,且买家并不能证明土地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归卖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