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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 可以主张将违约金调整为零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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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双方约定逾期申请贷款承担违约金,可否申请减免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合同价1000万元。双方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要在3日内去相应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如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申请贷款,则每逾期一天,要承担房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际上,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第8日才去申请贷款,买方迟延5日,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呢?是否可以要求法庭调低甚至免除违约金呢?

法院判决: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符

当守约方欲通过高额违约金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中获取暴利的,所签订的签订的违约金条款实为不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违约金过高的部分就应当认定无效,应当将违约金调整到和实际损失相符。

律师说法:是否支付违约金应综合考察过失和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不得主动进行调整。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己方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出调低违约金。这个时候,法官应该就法院如何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释明后,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违约金调整要求的,法院一般不应该主动调整。

如何判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