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停车位,能否拒缴物业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案情简介:找不到停车位,能否拒缴物业费
2013年,王某购买了南京市玄武区商品房一套,但没有购买停车位。2014年3月,王某为方便工作,购买了一部轿车,停放在小区内。由于小区内车位紧张,每次找车位都要花费较长时间。2014年4月某日,张某开车进入小区时被保安拦下,回复小区内车位已满。王某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王先生,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停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王先生并没有购买停车位,因此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另一部分是地面停车,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经被现有业主占用,因此也不能停放。王某表示小区内现有车位规划不合理,由于停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便自2014年9月起拒绝交纳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交纳物业费。
合议庭意见:拒绝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违反物业协议约定的行为,王某拒绝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
律师说法:拒绝缴纳物业费构成违约
王某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未能合理规划、安排停车位,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的管理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
但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没有停车位的问题,并不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不当,也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小区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对外出售,王某没有购买停车位,自然不能停放车辆。小区地面的停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有使用,并不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占用的情况,小区已经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属于小区公共区域,权利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管理,无权将其他占有了多个车位业主所使用的停车位分配给王某。而未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因此物业公司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王某拒绝缴纳物业费行为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