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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盖房屋,能否拒缴物业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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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邻居私盖房屋,能否拒缴物业费

2013年2月,A中介公司与王某签署《委托登记表》,由A中介公司为王某提供房屋买卖的独家居间服务,合同约定A中介公司支付王某委托保证金1000元,若出售人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本委托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应按本协议委托出售价格的2%支付违约金。在委托期间,王某解除协议,并退还了保证金。后王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售出房屋。中介公司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赔7万元。

王某辩称,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声称是服务协议,并未提及。该协议是格式合同,对方公司没有就第九条违约条款作出说明,应属于无效条款。现已将1000元退还该公司并送达解除通知,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意见: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依据王某的请求,并综合考虑A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最终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000元,判决王某赔偿A中介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律师说法: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权利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王某与A中介公司自愿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王某负有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之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上述义务A中介公司均以加重字体打印提示,足以引起王某的注意,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违约金的数额而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