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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签订两份真实意思表示合同 应以哪份为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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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前后签订两份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以哪份为主

2014年12月27日,王某与李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富强西街3-1-201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06.14平方米,总价款为830000元,并约定李某于2015年3月15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后王某与李某双方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收到全部房款后90日内,即2015年5月4日前交房。李某2015年5月1日发出短信要约通知王某收房,王某对收到短信及短信内容没有异议。现王某已收到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14年12月27日,王某与李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后王某与李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做了变更,应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即2015年5月4日前。李某于2015年5月1日发出短信通知李某收房,履行其交房义务,但李某收到短信后并未回复,怠于行使其权利,而且王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起诉时其权利并未受到损害,故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5元,由王某王某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王某主张被李某违约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因双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签有两份合同,即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和之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依照法律规定,后合同应当属于对前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虽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为了贷款而签订的合同,但是并没有在合同当中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适用条件或由其它协议说明该合同的具体适用目的。而从付款方式看,是王某于2014年2月4日通过浦发银行直接汇款给李某810000元,显然不是按三方合同约定通过丙方A公司转交给李某。故主张“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才是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在付款方式和期限方面均是以三方合同作为履行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被支付违约金78850元依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