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后子女强行居住 是否可以要求腾退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案情简介:转让房屋后子女强行居住,是否可以要求腾退
2003年何某向同村村民何一购买楼房一幢,面积30.39平方米,并已经法定程序转入何某户下,但程某长期侵占该房屋。现起诉要求程某立即腾退房产,并赔偿损失5000元。庭审中,何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原、程某间的换房协议,要求程某腾退上述房产的上下楼的前半部分,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讼争房屋即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新中41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为何全章的二层房屋。该房屋曾由何全章与其兄弟何某共有。1978年10月8日,何全章与何某就该房屋立具分家单一份,约定楼上归何某所有,楼下归何全章所有。本案程某系何某女婿,何某死后由其对该房屋楼上一层予以使用。2003年4月15日,何某向何全章购买该房屋的第一层,双方立具买卖房屋契约(手写)一份,载明:何全章将该屋楼下(第一层)出售给何某居住。该契约书面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为500元,但实际支付金额为3000元。2006年1月,何某对该房屋第一层办理相关完税手续。2006年1月5日,原、程某就本案讼争房屋达成对调协议,即何某将原何全章所属楼下前半间与程某楼上后半间对调。现整幢房屋前后从中间隔开,前半幢由程某使用。2008年,何某与何全章补签买卖房屋契约(打印)一份,该契约将2003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契约中关于何全章将楼下出售给何某的内容修改为,何全章将该屋出售给何某居住,而落款时间仍为2003年4月15日。何某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间办理完该屋第二层买卖的相关契证及完税手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房屋的使用权
本案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虽登记于何全章名下,但楼上一层实为何某所有,楼下一层为何全章所有。何某死后,楼上一层由何某女婿即程某一家使用。2003年4月,何某向何全章购买该房屋第一层,并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1月,何某将原何全章所属楼下前半间与程某楼上后半间对调,由此形成现在何某使用该房后半幢、程某使用该房前半幢的现状。2008年,何某与何全章补签买卖房屋契约(打印)一份,将原契约的内容修改为何全章将该屋出售给何某居住,落款时间与2003年购买第一层的时间为同一日期。何某并于此后办理该屋第二层买卖的相关契证及完税手续。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案讼争房屋第二层本非何全章所有。何某于2003年4月向何全章购买的是第一层。2008年何绍灿与何全章虽补签契约一份,并载明何全章将该屋出售给何某居住,该契约没有改变原手写契约的实质内容,何绍灿与何全章并未发生第二层的买卖关系。何某凭补签契约办理的房屋第二层买卖的相关契证及完税手续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何某已取得第二层的所有权。综上,何某至今未取得讼争房屋第二层前半间的所有权,故要求程某腾退此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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