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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买房,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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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亲属买房,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2014年3月,陈某将其所属一间商铺出租于刘某,房租按季度交付。2014年9月,刘某交付房租时得知,该商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出售于李某。刘某遂与陈某协商损害知情权赔偿事宜,陈某称出售房屋的通知此前张贴多日已尽到通知义务。刘某无奈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驳回刘某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该房屋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登记在李某名下。遂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知承租人本人与授权代理人的除外。虽然上述事件中的房东表示已张贴了通知,但实际并不发生通知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法律规定,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对其是否出卖房屋或出卖房屋的条件确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门面房确实是出售给出租人的亲属,且出售的价格是由于亲属关系较为便宜,因此刘某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