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签署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9
案情简介:受委托人签署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2年2月,李某计划在北京购置婚房,由于工作原因,其委托陈某进行房屋购买代理工作。选定房屋后由陈某与房主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张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中签署的为陈某的名字。合同签署后,陈某代缴了购房首付款,但由于合同签署后房价上涨明显,张某不想再出售房屋,便以合同不是李某签署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李某与张某,张某应将涉诉房产过户给李某,遂驳回张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合同签订的主体实为代理人,合同也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因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合同签订的主体实为代理人,合同也是有效的。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由陈某签字,但其实为李某委托购房,是代李某行使购房行为,且持有李某出具的授权申请书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告知了房主张某,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署人员为李某与张某,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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