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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认为解除条款显示公平,是否应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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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方认为解除条款显示公平,是否应支持

2010年5月5日于某称:2009年9月7日,于某与楼某、周某、郑律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一份,双方就租期、租金、付款方式、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于某全面履行了交房等义务,但楼某等三人除支付第一年首期租金17.5万元外,第二期租金至今未付。于某为承租方垫付的水电费2.9万元也不支付。另外还存在野蛮施工、擅自破坏绿化、擅自安装广告牌等行为。承租方还乘其不在家,占用第四层5间房屋。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承租方在履行过程中,未按约支付租金事实清楚。现出租方于某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支付尚欠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四楼五间房屋非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承租方擅自占用,侵害了出租方于某的合法权益,出租方于某要求承租方楼某等三人腾退,理应获得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显示公平

根据2009年10月27日《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楼某等人存在不按约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于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本案房屋租赁期限为十年,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上投入巨大,但是曾明确要求楼某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租金以考虑合同继续履行,而楼某未予支付租金。

于某出租涉案房屋是为了获取租金,若其不能从承租房屋的楼某处按期足额获得租金,其合同目的就会落空,故在楼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于某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楼某提出本案腾退房屋应有宽限期、迟延交付的租金数额少不足以对于某产生严重后果,需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情形下适用,不能据此得出合同解除条款显失公平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