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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协助房主办证,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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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发商逾期协助房主办证,是否构成违约

郑某称,郑某、A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向A公司购买1015号房,合同价款为142455元,合同签订后,郑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A公司也于2010年7月5日将上述房屋交付郑某使用,但却未能依法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致使郑某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A公司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2010年7月5日,郑某、A公司办理了讼争商品房的交付手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因A公司成功房地产公司提交给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资料中没有土地出让金发票,本案建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分割登记手续,致使郑某尚未取得讼争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A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协助郑某办证的违约行为?若存在,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A公司的协助办证义务仅限于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明显是免除A公司的责任、排除郑某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次,因A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完成本案建筑项目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郑某也已于2012年8月22日办理了讼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A公司已经履行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A公司应向南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手续,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需由A公司提供的相应材料交付给郑某。

最后,A公司已构成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