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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国土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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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发商逾期办理国土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李某称,2009年7月7日,张某、李某向A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此合同约定,A公司应给张某、李某办理该套房屋的全部权属证书,但A公司至今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张某、李某曾与A公司多次协商却无果。按合同第十九条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张某、李某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李某已取得了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的迟延办理对其影响甚微。本案中原、A公司并未对张某、李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过约定,加之张某、李某早已取得房屋及其房产证,国土证的逾期办理并不影响张某、李某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买卖,也难以降低房屋的交易价值,故本院结合张某、李某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酌情判令A公司赔偿张某、李某500元。张某、李某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支持,但其土地使用权证现已办理完毕,故A公司已履行了协助张某、李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原、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张某、李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过约定?A公司对于张某、李某在本案审理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违约?

首先,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其次,A公司对于张某、李某迟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属违约。而A公司在办证过程中的义务仅为备案登记义务,故该公司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相关资料提交国土部门后,其即已完成了协助义务。

最后,本案中的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