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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东同意后转租,原装修及设备归谁所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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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经房东同意后转租,原装修及设备归谁所有

周某称:周某、王某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王某支付了从2014年7月29日到2016年7月29日房屋租金。从2016年7月30日就以各种借口拖欠房屋租金至8月11日晚,王某突然向周某口头告知停业不经营了,当即搬走了烟、酒水、菜及半成品、一部分物品,为维护周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租赁合同解除

虽然周某、王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中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调解进行了约定,但2016年8月12日谢某以其撤场及锁门的行为明确表示了终止合同,则周某、王某双方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已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则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空“谢家老屋”门店内的用于经营的财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店面的装修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主要理由为:首先,就合同的相对性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周某和谢某,双方在合同中对租赁面积及范围亦未明确进行约定,而周某所出租的房屋是依法取得了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执照》。

其次,租赁合同仅有对装修权属及去向的约定,并无对店面内实施设备归属的明确约定。相反,《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转让的范围为:饭店的内外装修使用权、饭店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饭店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等现有店内物品的所有权,谢某并为此支付了转让价格为30.8万元;加之上述店面的转让行为系在得到了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所为,且合同关系终止后经营设施设备归属承租人亦符合房屋租赁行业惯例。因此,涉案饭店“谢家老屋”内的设施设备应归谢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