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开发商是否违约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案情简介:购房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开发商是否违约
杨某称:2006年3月25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的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5月至9月进行了精装修。在装修、居住过程中,杨某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然A公司得知后对裂缝及渗漏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仍未能根治修复,从而给杨某造成了损失。故杨某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出售给杨某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A公司应当对本案的房屋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杨某向A公司主张权利有法律规定上的依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因此,杨某主张的房屋质量缺陷责任应当适用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确定了由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一般原则。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施工单位。
其次,本案中,A公司交付给杨某的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比较隐蔽,经鉴定,质量缺陷的产生原因在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只是在交付后才被发现。在原、A公司双方签订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也约定了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最后,本案中,A公司交付给杨某的房屋因出现裂缝渗漏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杨某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根治修复房屋裂缝渗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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