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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签约,购房定金是否应返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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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按期签约,购房定金是否应返还

戴某称:2004年4月18日,戴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戴某支付定金5万元,订购A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5月7日戴某至A公司处签合同时,由于A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戴某希望与A公司继续协商,A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不料A公司竟于5月9日通知戴某,要没收戴某的定金,并要将房屋售与他人。请求判令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由于磋商未成是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在4月25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正原因,戴某按订购协议交付给A公司的5万元定金,依法应当由A公司返还,故戴某关于A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戴某返还定金5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定金是否返还

那么,本案中的订购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呢?本案中的购房定金是否应该返还呢?

首先,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其次,本案是因A公司没收了戴某交付的定金而引发纠纷。A公司没收定金的理由,是认为戴某没有在4月25日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订购协议的约定。但是因为本案中戴某是由于格式条款提出异议,想要进一步协商因而未签约,符合常理也不能将其归责与戴某。

因此,A公司应当将购房定金返还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