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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处分房屋作抵押,抵押权是否已消灭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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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代持人处分房屋作抵押,抵押权是否已消灭

案涉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A公司,委托案外人周某代持。2013年11月,周某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抵押给王某,用于其向后者借款1,100万元的担保,并于2013年11月12日和14日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现该借款已经全部还清,但王某一直未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此房产事前周某只是代持人,没有设置抵押的权利,代持人周某与王某设置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行为,王某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抵押权已归于消灭

原借款1,100万元的债权已消灭,案涉房产之上的原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故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当事人间还旧借新,多次设定借贷合同,并发生了对应的履行事实,案涉房产抵押权已归于消灭。

律师说法:本案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消灭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消灭?

首先,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本案涉案房产设立的抵押权从属于王某与第三人周某之间1,100万元借款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其次,王某与第三人周某于2013年11月签订两份550万元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于2014年5月7日与第三人周某签订两份65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5月8日将共计1,300万元借款扣除利息后转入第三人周某银行账户,第三人周某庭审陈述1,100万元借款于2014年5月7日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由案外人游海滨清偿,可以确认借款1,100万元债权已消灭,

最后,债权消灭,设定在案涉房产之上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