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土地房产 > 商品房买卖纠纷 > 正文

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办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08

分享到:

案情简介: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办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王某与A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签署了《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王某向A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2016年7月27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缴纳了224000元的首付款,王某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也都已发放。受近期房价大幅上涨的影响,A公司拒绝于2016年9月5日前往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也拒绝交付房屋,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退还定金

本院认为,王某、A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王某、A公司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房款支付方式、买方筹齐首付款的时间、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时间、买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时间、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故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王某要求A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王某、A公司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监管房价款为112万元,故本院对于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那么,本案中的购房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呢?

首先,2016年7月27日,王某、A公司依约签订制式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了买方交纳首付款的时间及双方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且该时间改变了王某、A公司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王某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条款的变更。

其次,双方当事人先后订立合同及协议,买卖房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也为履行义务交付了定金、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A公司也接受了王某给付的定金,且无不能履行的情形。

因此A公司应依协议约定,履行配合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