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土地建房出售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08
案情简介:自有土地建房出售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胡某称,刘某与刘大系父子关系,刘某在其父刘大名下的土地上建房出售。2009年12月17日,胡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胡某依约将定金和房款及办证税费分别交给了刘某、刘大及刘某的妻子。刘某在2011年5月帮胡某办理了住房的房产证和地产证,但车库的房产证和地产证至今没有帮胡某办理,为此胡某也欠刘某一些车库房款。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胡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判令刘某为胡某办理车库的房产证和地产证。
法院判决: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现刘大、李某、刘某,将胡某购买的C户型2号(右边)车库,后变更为B户型1楼1号车库,以胡某未交清车库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办理车库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胡某与刘某于2009年12月17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刘大、李某、刘某应为胡某车库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是否应该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本案中的购房者是否应该办理过户手续?
首先,胡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在房屋未建成时签订,虽然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不够明确有待完善,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具备,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刘大、李某通过收取胡某交付的购房款、办证费用及后来的换锁、加装电动卷闸门等行为,表示对胡某与刘某所签订《购房协议书》的一种追认,该《购房协议书》对刘大、李某也有约束力,且刘大、李某在2011年2月24日,也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房地产出售给了胡某,也就是对胡某购买和使用的车库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最后,购买车库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大、李某、刘某应为胡某车库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