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签章,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案情简介:购房合同没有开发商签章,能否认定合同效力
A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向B公司发出《解除<“楚天星座”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的通知》,表示因B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苏某请求:确认苏某与B公司就“楚天星座”06、07号商铺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B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苏某与B公司就“楚天星座”06、07号商铺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B公司返还苏某购房款5631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89235元。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应依购房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房屋开发商交付购房款,但苏某没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B公司给付房款,而将购房款付给A公司并由其出具收据,最终使得A公司将该房款不当得利占有。可见,苏某所付购房款不能依约交付给B公司,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其过错系买受人苏某自身造成。出卖人B公司就此没有过错。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过错责任
那么,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开发商签章,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首先,由于该合同的签章处仅有苏某和委托代理机构A公司的签章,没有B公司的签章,根据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合同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苏某作为购房人在签订该合同中即使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但按常理亦应明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有房屋开发商签章这一基本交易常识,更不应以合同为凭直接向A公司给付其购房款。
因此,苏某与A公司之间所发生的这一购房行为,与B公司无关联,B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综上,苏某向A公司付购房款共计5631010元的行为,完全是因苏某自身的过错而造成,其责任不在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