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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交付购房款后却不交房,应如何解决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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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依约交付购房款后却不交房,应如何解决

洪某称,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洪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判令A公司交付百富琪商业广场a幢一层和二层整层商铺,并于交付之日起40日内协助洪某办理所有权证;判令A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9350128元。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A公司应向洪某支付违约金119901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存在违规超建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A公司与洪某所签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洪某已经按约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依法按约向洪某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其次,百富琪商业广场存在违规超建的事实,但该行政违法并不针对本案争议房产,A公司向洪某交付房产并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A公司应在相关行政违法事项消除后,协助洪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