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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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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

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清江浦区××楼××室房屋,总价款148万元。合同还约定,卖方应保证所售房屋无任何产权争议及债务纠纷,并能顺利过户,如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且原告已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付被告购房定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获悉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已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以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在房屋被查封后,恶意隐瞒该事实并与原告签订合同出售房屋,构成违约,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证房屋处于正常可交易状态系房屋出卖人即两被告的基本义务,涉案房屋被查封,原告有权中止履行其先行付款的义务,但本案原告在2018年4月8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后,被告已于次日立即消除了涉案房屋的过户障碍(即解除了司法查封),能够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2018年9月30日才款清交房,由此可见,本案合同并未至交付房屋履行期限,故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后,以被告未提供担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不妥当。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首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符合法定单方解除的情形,原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已经由其单方通知解除的主张,因不符合约定或法定单方解除条件而不产生解除效力。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被查封的违约行为并未真正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其次,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未如实告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亦应当是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