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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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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

2015年4月17日,王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安市北京××楼××室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款、面积、交房日期、办证日期以及相关违约责任,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房、办证义务,对逾期违约金一直拖延不付。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238.15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0528.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但A公司直至2016年7月19日才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王某要求A公司按约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23815元×0.01%×201日=10528.6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528.68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违约责任的承担

那么,本案中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应该如何确定违约责任呢?

首先,王某与A公司淮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A公司抗辩依据王某签字的房屋土地产权交接确定书,王某已经放弃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经审查,该交接确定书载明:“对办理产权证中所涉及的责任、义务等双方则互不追究”,从字面意义理解,应为双方互不追究办理产权证中的违约责任,包括王某放弃了对A公司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追究,但是该交接确定书仅涉及办理产权证中的责任追究,并未涉及房屋交付相关的责任追究,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王某也放弃追究A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后,A公司应该对王某承担支付交房违约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