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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后迟迟不办理过户,能否请求退还多付购房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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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付后迟迟不办理过户,能否请求退还多付购房款

朱某、葛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4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朱某、葛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雅和翠庭11幢101室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朱某、葛某按约向A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A公司亦向朱某、葛某实际交付了房屋,但A公司至今拒不为朱某、葛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将多收的60436元购房款退还朱某、葛某。朱某、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A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屋产权过户给朱某、葛某,退回朱某、葛某多付的购房款604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尽快协助办理过户

朱某、葛某与A公司、案外人刘某、陆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将从A公司处购买的雅和翠庭11号楼101室商品房转给朱某、葛某,该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朱某、葛某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涉案房屋也按约交付给朱某、葛某,故原、A公司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淮安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朱某、葛某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驳回朱某、葛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购房款是否存在异议

那么,本案中能否返还多付的购房款?

首先,2017年5月10日朱某、葛某与原购房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13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朱某、葛某直接付给A公司,之后朱某、葛某按约转帐给A公司100万元,2017年11月20日的三方协议对朱某、葛某的付款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约定,不仅确认了朱某、葛某已向A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而且明确原、A公司之间的购房款已结清,双方无异议,可见原、A公司认可的购房款为100万元

其次,2017年5月10日的协议以及2017年11月20日的三方协议在约定购房款100万元的同时,还约定原、A公司要网签购房合同,而2017年5月14日原、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2017年12月9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协议中约定的网签行为,两份买卖合同虽对购房款作出了其他约定,但2017年5月10日的协议以及2017年11月20日的三方协议对购房款的约定属于特别约定,原、应当按照特别约定来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应为100万元,朱某、葛某要求A公司返还多付购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