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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毁约不卖,是否退还中介费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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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合同后毁约不卖,是否退还中介费用

2017年11月17日,李某和何某、郑某、A公司签订《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房屋合同》,约定郑某将自己房屋以40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定金2万元。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2万元给何某、A公司,何某、A公司出具收款收据。2017年11月27日,何某、A公司到李某处说不卖房子了。何某、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是何某、A公司自己违约,却不足额退还李某定金,也不愿意赔偿李某损失,李某依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A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应当退还中介费用2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返还定金的请求

现何某因对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而无法履行合同,其本人也向李某明确表示不出售房屋,双方合同实际已经处于解除状态,李某主张何某返还已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签订合同时,李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何某尚欠3600元没有退还,故对李某要求何某返还定金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首先,本案中涉及的《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虽然出卖方是何某、郑某,但合同系何某一人与李某所签,并无郑某的签名,而何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所有权人郑某的授权,擅自以郑某名义与李某签订《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郑某的追认,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相关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应由何某个人承担。

其次,何某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却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存在过错,李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何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何某未出示房屋所有权人郑某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即与何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亦有过错,对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李某亦应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