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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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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黄某与石脚经合社签订三份山地承包合同(包含四个补充协议),石脚经合社作为发包方将其所有的山地发包给黄某承包经营,前述合同签订后,石脚经合社依约向黄某交付了合同所涉土地,并由黄某一直承包经营至今。2011年10月23日,黄某向沈某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自2005年11月起,黄某向沈某分期分批借款本金450万元,截止至2011年10月23日,黄某共欠沈某借款本金450万元整。2012年2月26日,黄某(甲方)与沈某(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黎某与沈某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债两种法律关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即使沈某在签订《协议书》时对合同所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该院对黄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确认黎某与沈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综上,判决:一、确认黎某与沈某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物权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由于黄某不是石脚经合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与石脚经合社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式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须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才能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物权流转行为无效。虽然本案黄某与沈某为了抵偿债务而签订协议,黄某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沈某,但无证据表明其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了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沈某仍不是新的物权权利人。

其次,沈某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情况下,再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黎某以抵偿债务,双方的物权流转行为无效。况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原债权人沈某将其对债务人黄某的债权转让给黎某履行了转让通知义务,因而,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黎某无权依照合同要求黄某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