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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与实际购房者不一致,如何认定所有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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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登记人与实际购房者不一致,如何认定所有权

程某与其弟弟程某甲商量,让程某甲先借款给程某用于购房,但程某没有亲生子女,考虑到程某与李某还存在血缘关系,故程某与李某及程某甲三方口头协议,程某购买的房屋在程某生前由程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益,程某死后由李某继承。程某将由其出资购买的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上述房屋交付后由程某夫妻及保姆居住。因该房屋纳入拆迁征收范围,程某、李某因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程某参与购买涉诉房屋、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诉房屋,程某也对将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李某虽辩称涉诉房屋系其父母对李某的赠与,但李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且其父亲程某甲对此也予以否认。程某称其与李某之间有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程某生前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益,程某去世后由李某继承涉诉房屋,但李某亦否认其与程某之间存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综上,程某因购买而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程某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房屋的所有权由程某享有。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不动产权属一定能作为证明所有权人的依据吗?

首先,从购买涉诉房屋的出资看,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的当日,程某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白洁300,000元,李某称涉诉房屋的房款由其父亲程某甲和母亲出资,但程某与程某甲均表示程某确实向程某甲借款购买涉诉房屋,但此后程某已经偿还该笔借款。

其次,从房屋占有使用的状态看,涉诉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由程某及其配偶居住,且该房屋原有的产权两证原件一直由程某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程某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应探寻李某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