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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原因房屋被查封,能否排除执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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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开发商原因房屋被查封,能否排除执行

章某为购买水榭花都商品房,于2012年4月1日在该商品房未建的情况下将部分购房款25万元汇给A公司账户,并于2014年6月6日与A公司补签认购协议书,此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3月31日,法院在审理B公司与A公司、C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裁定,查封了15套房屋,章某对查封及执行其购买及居住的房屋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章某对房屋买卖合同未备案、资金未入监管账户并无过错。A公司虽承诺将B栋011304号房屋给付B公司,但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登记,双方仍为债权法律关系,其性质与章某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债权法律关系一致,但章某已实际占有房屋,故应以章某的买卖关系为依据,从而确定此后B栋011304号房屋的所有权。由于水榭花都项目现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本案所涉B栋011304号房屋目前是否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条件状况不明,暂不能确定章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对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章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首先,尽管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和备案,但由于办理网签和备案系A公司的义务,B公司因此主张章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事实不符。2014年8月7日A公司向章某交付涉案房屋后,章某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此后章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章某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章某已取得了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B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得对抗章某的物权期待权。

其次,章某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但是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不能等同于物权,其与不动产物权的差别在于没有取得物权的权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产生权属登记的效力,更无法对抗第三人。由于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章某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