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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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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3月,郭某与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于某,房款共132万。合同签署后,于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搬至该房屋居住生活,但郭某一直未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9月,郭某又将此商品房售于其朋友李某,并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该房屋已过户,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郭某与李某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李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郭某与李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于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于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