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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合同,能否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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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名购房合同,能否履行

2014年6月,王某与宋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成交价格为400万元。同时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由于宋某并不具备北京市房产的购房资格,双方约定王某在收到房产首付款后协助陈某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后由于房价上涨较多,王某提起诉讼,以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履行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协议》解除

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并驳回反诉原告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

《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针对第5项,《<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房后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属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害国家、他人或公共利益,目的也不属于非法,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应属有效。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共有如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合同能否履行呢?首先,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其次,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以任何一方的意愿为基础,而是因为合同约定规避了房屋限购政策,不论双方是否有履行意愿,合同均不能履行。因此,能够适用的只有第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项属于兜底条款,将第1至4项没有包括的情形均纳入其中。《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签订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合同,无疑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类合同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