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得凶宅,能否退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19
案情简介:购得凶宅,能否退房
2015年4月,王某与宋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成交价格为400万元。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宋某交付首付款120万元后,打听到所购房屋曾发生过租客自杀事件,遂与王某协商退房,遭拒绝后宋某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还房款之外,王某还应赔偿宋某损失30000元。
律师说法: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 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 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 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结合本案实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