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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迟延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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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10月13日原告把自家从村上分得土地3.58亩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双方约定被告如不按时交纳承包金,原告有权收回土地。2013年12月30日被告没有交纳2014年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被告土地流转合同,返还土地3.58亩,给付承包费2,506.00元。

被告赵洪岩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属实,无异议。但是由于租金是上打租,今年的租金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不给付租金。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转包费用。根据双方以前交易习惯,转包费用的履行期限是由当年年末给付下一年的转包费。被告2013年年末未向原告给付2014年的转包费,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洪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科土地转包费2,50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赵洪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承包方迟延履行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