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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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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何适用

2013年1月,A农业公司与B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B村委会按照每年每亩2500元收取土地费。其后,A农业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及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农用地上擅自修建了厂房。2014年,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A农业公司以B村委会经常无故拖欠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要求B村委会返还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合议庭意见:《厂房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确认原告甲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厂房,并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甲厂房占用使用费。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留给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各种限制,不允许转让或者租赁用于非农业用途。“以租代征”流转耕地,实际上是地方与村委会采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其后续的厂房租赁合同,也不应给予肯定评价,否则无异于变相鼓励前手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应互相返还财产的规定,承租方应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虽因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不支付租金,但是承租人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应支付房屋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可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或房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