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土地房产 > 所有权纠纷 > 正文

将个人房屋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30

分享到:

案情简介:将个人房屋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2009年3月,谭某认识了异性何某并同居生活。2011年6月,谭某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何某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年8月25日去逝。谭某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某照顾,决定在去世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谭某个人婚前财产)赠给何某,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何某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徐小莹及其儿女潭杰、潭琴的阻挠,于是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谭某所立遗赠有效。

法院判决:应该认定遗赠有效

法院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谭某的遗赠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处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完全属于私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行为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谭某的遗赠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不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可认定谭某的遗赠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