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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共有房屋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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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无偿赠与共有房屋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贺某与杨某才共有荣昌区荣隆镇某村住房一套。2010年10月10日,杨道某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将该房屋赠送给其侄女杨某全,该《赠与书》有贺某的签字按印,被告杨某才签字,见证人杨等五人签字按印。之后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了《赠与协议书》,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杨某全,赠与协议中,杨某才签字按印,贺某签字,杨某全签字按印。杨某才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交给受赠人杨某全。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某才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表明杨某才全家于1993年迁居广顺街道居住,家中房屋无人看管,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侄女杨某全所有,保证以后不再向村社申请宅基地。该房屋于2010年11月1日,由被告杨某全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材料只有杨某全签字捺印。房屋登记机关就该房屋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杨某全的所有权证。现贺某以不知情为由,认为《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中的签字和按印不是本人所为,杨某才与杨某全构成恶意串通,起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争议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杨某才和贺某。杨某才将该房屋赠与给杨某全,应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书写的《赠与书》、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两份协议里贺某的签字捺印,原、被告均认可系由杨某才代贺某签字和捺印。被告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贺某请求确认《赠与书》、《赠与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