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土地房产 > 所有权纠纷 > 正文

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28

分享到:

案情简介: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吴某于2015年非法集资600万元,利用其中300万元购置了一处房产。2017年,吴某用该房产做抵押向王某借款2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吴某因非法集资被逮捕,在对吴某赃物进行追偿处置时,王某与非法集资受害人产生分歧,双方均要求对上述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如果王某是善意抵押权人,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受偿顺序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本案中,虽然吴某所有的上述房屋系其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系非法所得,但吴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有效,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系赃款购置,抵押权人王某已尽到注意义务,抵押权人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就房屋执行案款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