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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获得该房产补偿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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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户籍未迁出,能否获得该房产补偿款

董某某与郑某某于198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 2009年3月9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郑某归郑某某自行抚养,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一区某宅院的北房五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外院库房三间归郑某某和郑某所有。离婚后,董某某搬出该宅院,但户籍仍在该宅院。2010年8月21日,郑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由前朱各庄村委会向郑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597 704元,其中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27 6000元。董某某诉至法院,以其户籍仍该宅院,其应是被拆迁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某给付其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与郑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一区的宅院房屋归郑某某和郑某所有,系董某某对其财产自愿进行处分,合法有效。郑某某作为该宅院的所有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合法的被拆迁人。而根据户籍因素给予的失地补偿,前朱各庄村委会已经直接发放给了董某某,现董某某以其户籍在该宅院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各项拆迁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因上述款项均不是以户籍为依据进行补偿的,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能否主张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房屋所在区位价值的补偿,应归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董某某离婚时放弃了上述宅院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就意味着她放弃了对房屋价值补偿的区位补偿款。从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的角度来说,董某某虽然户口仍在该宅院,但其离婚后已搬出该院落,放弃了对该院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所以,董某某作为前朱各庄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已从该宅院剥离,她所享有的只是抽象的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