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能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28
案情简介:本案中能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黄某甲自幼过继给黄某乙作为养子,但户籍一直未迁至黄某乙处,仍为同村另一村民小组村民,并从该村民小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黄某乙生前取得位于连城县北团镇溪尾村0.7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995年该田地经当地村委会出租给他人,每亩田租为1000斤稻谷。1998年黄某乙去世后,村委会将稻谷支付给黄某乙所在村民小组。2013年该田地被征收,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小组。黄某甲以自己系黄某乙的继承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返还田租稻谷10640斤、征地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并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黄某乙一家在黄某乙生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出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发生流转,但黄某乙一家仍为该土地的承包方,并基于对该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流转收益,即田租稻谷。黄某乙死亡后,因其户籍中无家庭成员记录,且原告黄某甲系该村另一村民小组村民,已从另一村民小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虽然原告自幼年起即与黄某乙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死后予以安置后事,仍不能取得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基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无法享有获取土地承包所得的收益。黄某乙此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黄某乙的死亡归于消灭,该土地应由村民小组收回,收回后的租金和征地补偿款亦应由村民小组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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