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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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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某是城镇居民,李某是农村村民。李某将自己的一块宅基地出卖给张某,地基转让价为2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购地款。后因双方发生矛盾买卖不成,张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购地款。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达成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因该份协议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无效协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使用,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只能由本村的村民使用。在本案中,张某是城镇居民,李某作为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张某,即张某、李某之间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契约违反了强制性法规,属无效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由于双方之间的购买宅基地契约无效,对于张某支付的宅基地款10万元,李某应予以返还;对于购买的宅基地,张某也应归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