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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借贷,是否应当夫妻双方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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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宫某某与荔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庆阳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荔某某出资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2012年10月15日起,三被告人或单独或共同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合同本金6800万元,用于房地产的开发与建设。原告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借款时设定了抵押典当,即对被告所有的不动产(房地产)按市场价格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则按买卖协议执行,以其房地产抵顶借款本息,长余款项退还被告。以上七笔,三被告按合同约定共借原告本金6800万元,但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实际支付被告借款5296.62万元,按照其实际借款时间分段计息至2014年10月31日,合计利息4795.9万元,被告在此期间陆续总计支付利息1373.8万元,下欠利息3422.1万元。违约应计复息1825.61万元,原告酌情诉请400.525万元。本息合计9119.24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或按典当抵押合同约定交付资产,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法院判决

宫某某、荔某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典当公司借款本金5296.6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