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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否证明全部事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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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4.41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陶某向法院主张2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均认可原告陶某已经履行63万元的支付义务。而对于其余款项的支付,原告陶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只能认定63万元的借款关系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63万元及4.41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