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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能否采取强制执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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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7日协议离婚。2003年10月21日,原告张某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顾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整,在房屋拆迁归还。欠款人顾某某。2002.9.17”;2、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待房屋拆迁后支付,特此条。借款人顾某某。2003.8.18”。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原告本人否定欠款的便条一份,内容如下:“2002.9.17顾某某欠张某某的贰拾万元正的欠条作废。张某某。2003.6.30。”沧浪法院认为被告借条上承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04年3月9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2008年10月17日,友联村红联某号房屋拆迁。2009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认为上述借条的债务到期偿还的条件已成就,再次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因被告顾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沧浪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法院判决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

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